5.1輸配管道
5.1.1輸配管道應根據最高工作壓力進行分變,分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5.1.2燃氣輸配管道應結合城鄉道路和地形條件,按滿足燃氣可靠供應的原則布置,并應符合城鄉管線綜合布局的要求。輸配管網系統的壓力級制應結合用戶需求、用氣規模、調峰需要和敷設條件等進行配置
5.1.3液態燃氣輸配管道、高壓A及高壓A以上的氣態燃氣輸配管道不應敷設在居住區、商業區和其他人員密集區域、機場車站與港口及其他?;飞a和儲存區域內
5.1.4輸配管道的設計工作年限不應小于30年。
5.1.5輸配管道與附件的材質應根據管道的使用條件和數設環境對強度、抗沖擊性等機械性能的要求確定。
5.1.6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保護范圍應根據輸配系統的壓力分級和周邊環境條件確定。最小保護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壓和中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0.5m范圍內的區域;
2次高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1.5m范圍內的區域;
3高壓及高壓以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5.0m范圍內的區域
5.1.7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控制范圍應根據輸配系統的壓力分級和周邊環境條件確定。最小控制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壓和中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0.5m~5.0m范圍內的區域;
2次高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1.5m~15.0m范圍內的區域;
3高壓及高壓以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5.0m~50.0m范圍內的區域。
5.1.8在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危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
1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2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
3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4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5種植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本體及防腐層的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5.1.9在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時,應與燃氣運行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5.1.10在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控制范圍內從事本規范第5.1.8條列出的活動,或進行管道穿跨越作業時,應與燃氣運行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圍以外進行作業時,仍應保證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安全
5.1.11鋼質管道最小公稱壁厚不應小于表5.1.11的規定

5.1.12聚乙烯等不耐受高溫或紫外線的高分子材料管道不得用于室外明設的輸配管道
5.1.13埋地輸配管道不得影響同邊建(構)筑物的結構安全,且不得在建筑物和地上大型構筑物(架空的建、構筑物除外)的下面敷設
5.1.14埋地輸配管道應根據凍土層、路面荷載等條件確定其埋設深度、車行道下輸配管道的最小直埋深度不應小于0.9m,人行道及田地下輸配管道的最小直埋深度不應小于0.6m。
5.1.15當輸配管道架空敷設時,應采取防止車輛沖撞等外力損害的措施。
5.1.16輸配管道不應在排水管(溝)、供水管渠、熱力管溝、電纜溝、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構筑物內敷設。當確需穿過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5.1.17當輸配管道穿越鐵路、公路、河流和主要干道時,應采取不影響交通、水利設施并保證輸配管道安全的防護措施。
5.1.18河底穿越輸配管道時,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應根據水流沖刷條件及規劃河床標高確定。對于通航的河流,應滿足疏浚和投錨的深度要求。輸配管道穿越河流兩岸的上、下游位置應設立標志。
5.1.19輸配管道上的切斷閥門應根據管道敷設條件,按檢修調試方便、及時有效控制事故的原則設置
5.1.20埋地鋼質輸配管道應采用外防腐層輔以陰極保護系統的腐蝕控制措施。新建輸配管道的陰極保護系統應與輸配管道同時實施,并應同時投入使用
5.1.21埋地鋼質輸配管道埋設前,應對防腐層進行100%外觀檢查,防腐層表面不得出現氣泡、破損、裂紋、剝離等缺陷。不符合質量要求時,應返工處理直至合格。
5.1.22輸配管道的外防腐層應保持完好,并應定期檢測。陰極保護系統在輸配管道正常運行時不應間斷
5.1.23聚乙烯管道的連接不得采用螺紋連接或粘接不得采用明火加熱連接。
5.124輸配管道安裝結束后,必須進行管道消掃、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并應合格
5.1.25輸配管道進行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時,所發現的缺陷必須待試驗壓力降至大氣壓后方可進行處理,處理后應重新進行試驗了。
5.1.26輸配管道和設備維修前和修復后,應對周邊窨井、地下管線和建(構)筑物等場所的殘存燃氣進行全面檢查。
5.1.27輸配管道和無人值守的調壓設施應進行定時巡查。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輸配管道,應及時更新、改造、修復或停止使用。
5.1.28輸配管道沿線應設置道標志。管道標志毀損或標志不清的.應及時修復或更新
5.1.29廢棄的輸配管道及設施應及時拆除:不能立即拆除的,應及時處置,并應設置明顯的標識或采取有效封堵,管道內不應存有燃氣。
5.1.30暫時停用的輸配管道應保壓并按在用管道進行管理
5.2調壓設施
5.2.1不同壓力級別的輸配管道之間應通過調壓裝置連接
5.2.2調壓站的選址應符合管網系統布置和周邊環境的要求
5.2.3進口壓力為次高壓及以上的區域調壓裝置應設置在室外獨立的區域、單獨的建筑物或箱體內。
5.2.4獨立設置的調壓站或露天調壓裝置的最小保護范圍和最小控制范圍應符合表5.2.4的規定。

5.2.5在獨立設置的調壓站或露天調壓裝置的最小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卜列危及燃氣調壓設施安全的活動:
1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2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
3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4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5.2.6在獨立設置的調壓站或露天調壓裝置的最小控制范圍內從事本規范第5.2.5條列出的活動時,應與燃氣運行單位制定燃氣調壓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圍以外進行作業時,仍應保證燃氣調壓設施的安全。
5.2.7調壓設施周圍應設置防侵入的圍護結構。調壓設施范圍內未經許可的人員不得進入。在易于出現較高侵入危險的區域,應對站點增加安全巡檢次數或設置侵入探測設備
5.2.8調壓設施周圍的圍護結構上應設置禁止吸煙和嚴禁動用明火的明顯標志。無人值守的調壓設施應清晰地標出方便公眾聯系的方式。
5.2.9調壓站的調壓裝置設置區域應有設備安裝、維修及放置應急物品的空間和設置出入通道的位置。
5.2.10露天設置的調壓裝置應采取防止外部侵人的措施,并應與邊界圍護結構保持可防止外部侵入的距離
5.2.11設置調壓裝置的建筑物和容積大于15m2的調壓箱應具有泄壓措施
5.2.12調壓站、調壓箱、專用調壓裝置的室外或箱體外進口管道上應設置切斷閥門。高壓及高樂以上的調壓站、調壓箱、專用調壓裝置的室外或箱體外出口管道上應設置切斷閥門。閥門至調壓站調壓箱、專用調壓裝置的室外或箱體外的距離應滿足應急操作的要求。
5.2.13設置調壓裝置的環境溫度應保證調壓裝置活動部件正常工作,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濕燃氣,不應低于0℃;
2液化石油氣,不應低于其露點
5.2.14對于存在燃氣相對密度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氣體的空間,應采用不發火花地面,人能夠到達的位置應使用防靜電火花的材料覆蓋。
5.2.15當調壓節流效應使燃氣的溫度可能引起材料失效時,應對燃氣采取預加熱等措施
5.2.16調壓裝置的廠界環境噪聲應控制在國家現行環境標準允許的范圍內。
5.2.17燃氣調壓站的電氣、儀表設備應根據爆炸危險區域進行選型和安裝.并應設置過電壓保護和雷擊保護裝置。
5.2.18調壓系統出口壓力設定值應保持下游管道壓力在系統允許的范圍內。調壓裝置應設置防止燃氣出口壓力超過下游壓力允許值的安全保護措施
5.2.19當發生出口壓力超過下游燃氣設施設計壓力的事故后,應對超壓影響區內的燃氣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恢復供氣。
5.3用戶管道
5.3.1用戶燃氣管道最高作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內,明設時不應大于0.2MPa;暗埋、暗封時不應大于0.01MPa。
2商業建筑、辦公建筑內,不應大于04MPa。
3農村家庭用戶內,不應大于0.aMP4
5.3.2用燃氣管道設計工作年限不應小于30年。預埋的用戶燃氣管道設計工作年限應與該建筑設計工作年限一致
5.3.3用戶燃氣管道及附件應結合建筑物的結構合理布置,并應設置在便于安裝、檢修的位置,不得設置在下列場所:
1臥室、客房等人員居住和休息的房間;
2建筑內的避難場所、電梯井和電梯前室、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3空調機房、通風機房、計算機房和變、配電室等設備房間;
4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腐蝕性介質等場所;
5電線(纜)、供暖和污水等溝槽及煙道、進風道和垃圾道等地方。
5.3.4燃氣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不應設置在衛生間內
5.3.5使用管道供應燃氣的用戶應設置燃氣計量器具。
5.3.6用戶燃氣調壓器和計量裝置,應根據其使用燃氣的類別、壓力、溫度、流量(工作狀態、標準狀態)和允許的壓力降、安裝條件及用戶要求等因素選擇,其安裝應便于檢修、維護和更換操作,且不應設置在密閉空間和衛生間內
5.3.7燃氣相對密度小于0.75的用戶燃氣管道當數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風不良場所時,應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5.3.8用戶燃氣管道穿過建筑物外瑞或基礎的部位應采取防沉降措施。高層建筑敷設燃氣管道應有管道支撐和管道變形補償的措施。
5.3.9當用戶燃氣管道架空或沿建筑外墻敷設時,應采取防止外力損害的措施。
5.3.10用戶燃氣管道與燃具的連接應牢固嚴密。
5.3.11用戶燃氣管道閥門的設置部位和設置方式應滿足安全、安裝和運行維護的要求。燃氣引入管、用戶調壓器和燃氣表前、燃具前y放散管起點等部位應設置手動快速切斷閥門。
5.3.12暗埋和預埋的用戶燃氣管道應采用焊接接頭。
5.3.13用戶燃氣管道的安裝不得損壞建筑的承重結構及降低建筑結構的耐火性能或承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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