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條文
1.0.3 給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產品的品種、規格、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接觸飲用水的產品必須符合有關衛生要求。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用的產品。
條文說明
1.0.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給排水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管材、管道附件及其他材料的品種類型較多、產品規格不統一,產品質量會直接影響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及環境保護。為此,管材、管件及其他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產品標準。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供應生活飲用水管道的衛生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 17219規定。本規范推倡應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用的產品。
強制性條文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構(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產品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進行進場驗收并妥善保管。進場驗收時應檢查每批產品的訂購合同、質量合格證書、性能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進口產品的商檢報告及證件等,并按國家有關標準規定進行復驗,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條文說明
3.1.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規定工程所用的管材、管件、構(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產品應執行進場驗收制和復驗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強制性條文
3.1.15 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分項工程應按照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分項工程完成后,必須進行檢驗;
2 相關各分項工程之間,必須進行交接檢驗,所有隱蔽分項工程必須進行隱蔽驗收,未經檢驗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分項工程。
條文說明
3.1.1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給出了給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質量控制基本規定:
第1款強調工程施工中各分項工程應按照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且在完成后進行檢驗(自檢);
第2款強調各分項工程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互檢),所有隱蔽分項工程應進行隱蔽驗收.規定未經檢驗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行其后分項工程或下道工序。分項工程和工序在概念上應有所不同的,一項分項工程由一道或若干工序組成,不應視同使用。
強制性條文
3.2.8 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結構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條文說明
3.2.8 本條是強制性條文,強調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結構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強制性條文
9.1.10 給水管道必須水壓試驗合格,并網運行前進行沖洗與消毒,經檢驗水質達到標準后,方可允許并網通水投入運行。
條文說明
9.1.10 本條作為強制性條文,規定給水管道必須水壓試驗合格,生活飲用水并網前進行沖洗與消毒,水質經檢驗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后,方可投入運行。
強制性條文
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濕陷土、膨脹土、流砂地區的雨水管道,必須經嚴密性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條文說明
9.1.11 本條作為強制性條文,規定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濕陷土、膨脹土、流沙地區的雨水管道,必須經嚴密性試驗合格方可回填、投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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